第 1 條(目的及適用)
① 本條款旨在規範會員申請會員註冊或預約之 Cellin 診所該分院,即 弘大 Cellin 診所(以下簡稱「診所」)所提供之線上預約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 「服務」)之使用,所涉診所與使用者(以下簡稱「會員」)之權利・義務及 責任事項。
② 本網站(以下簡稱「網站」)之建置・營運・管理業務,係由診所委託 Rootsquare 公司執行。
③ 本條款所稱「診所」係指會員所使用之 Cellin 診所該分院,並依會員所 連線・註冊・預約之分院,特定其商號及營業人資訊。
第 2 條(用語之定義)
① 「服務」係指會員透過網站向診所申請到院預約,由診所予以 受理・處理・管理之一切線上預約相關服務。
② 「會員」係指同意本條款並與診所締結使用契約而使用服務之 人。
③ 「預約申請」係指會員透過網站指定到院日期時間等以請求預約之 行為;「預約確認」係指診所承諾預約申請而使預約成立 之情形。
④ 「帳號(ID)」係指為識別會員及使用服務,由會員自行訂定並經診所 核准之文字或數字之組合。
⑤ 「密碼」係指為確認其為與所授予帳號相符之會員並保護會員 資訊,由會員自行訂定之文字或數字之組合。
⑥ 本條款未予定義之用語,其定義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商業慣例。
第 3 條(診所資訊等之提供)
診所應將商號、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所在地、聯絡方式、營業人登記號碼等 《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所定之營業人資訊,以會員 易於確認之方式,刊載於網站畫面下方等處。並依會員所連線之分院, 顯示該分院之營業人資訊。
第 4 條(條款之明示與修訂)
① 診所應將本條款內容刊載於網站之初始畫面或 連結畫面,俾會員易於知悉。
② 診所得於不違反《條款規制相關法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 法律》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③ 診所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並自適用日期 7 日 前起依第 10 條所定方法公告之。但變更內容對會員不利或屬重大 者,應自適用日期 30 日前起公告。
④ 診所依第 3 項公告修訂條款時,已明確告知「會員於適用日期前未表示 拒絕之意思者,視為同意」之意旨,而會員仍 未明示拒絕之意思者,視為會員已同意修訂 條款。
⑤ 會員不同意修訂條款時,診所不得對該會員適用修訂 條款,此時會員得終止(退會)使用契約。
第 5 條(使用契約之成立)
① 使用契約於欲成為會員之人同意本條款並提出使用申請後, 完成「登錄」等程序,並經診所予以承諾時成立。
② 會員註冊及使用契約係按各診所(分院)分別成立。是以同一人欲使用二 個以上分院時,應就各分院分別註冊・締約,並以各 分院之會員身分分別管理。
③ 診所就符合下列各款之使用申請,得不予承諾或於事後 終止使用契約。
- 冒用他人名義或資訊提出申請者
- 記載不實資訊或未記載診所所要求之資訊者
- 未滿 14 歲之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提出申請者
- 過去曾因違反本條款等而喪失會員資格者(經診所承諾再次 註冊者除外)
- 其他經合理判斷對診所之服務營運或技術上有妨礙者
第 6 條(未成年人會員註冊之特別規定)
① 未滿 14 歲之使用者,應於充分知悉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目的並取得父母等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始得申請會員註冊。
② 診所對於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確認程序之未滿 14 歲 使用者,得取消其註冊或不予承諾。
③ 未滿 14 歲使用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查閱・更正・更新該兒童之個人資料, 或撤回對會員註冊之同意,此時診所應毫不遲延地採取 必要措施。
第 7 條(會員資訊之變更)
① 會員得隨時透過會員資訊管理畫面查閱並修改本人之個人資料。
② 會員於會員註冊時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立即予以修改;因未 予修改而生之不利益,診所不負責任。
第 8 條(帳號及密碼之管理義務)
① 會員帳號與密碼之管理責任歸屬於會員,會員不得使 第三人使用之。
② 會員知悉其帳號或密碼遭盜用或遭第三人使用時, 應立即通知診所並依診所之指示辦理。
③ 會員未依第 2 項為通知,或雖已通知卻未依診所之指示 辦理而生之不利益,除診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診所不負 責任。
第 9 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
① 診所向會員提供下列各款服務。
- 線上預約申請・受理・確認及預約管理服務
- 預約相關通知及提醒服務
- 以會員為對象之活動・內容等資訊提供服務
- 其他由診所訂定或與其他業者合作提供之服務
② 診所得依營運上・技術上之需要,變更所提供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變更時應依第 10 條之方法通知其內容・事由及適用日期。
③ 透過網站提供之服務係關於預約之申請・受理・管理者, 診療・施術等醫療行為並不透過網站提供。實際之診療・施術, 於會員到院時依另行之診療關係進行。
第 10 條(對會員之通知)
① 診所對特定會員為通知時,得以會員所登錄之電子郵件、 簡訊、網站內通知等方法為之。
② 診所對不特定多數會員為通知時,得於網站公告欄等處公告 7 日以上, 以代個別通知。但就對會員本人之預約有重大 影響之事項,應依第 1 項為個別通知。
第 11 條(預約申請之受理及處理)
① 會員之預約申請屬要約之意思表示,於診所之預約確認通知到達會員 時,預約成立。
② 會員透過網站所提交之預約相關資訊,係為預約之受理・處理及管理 而使用,其處理依診所另行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辦理。
③ 診所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得不予承諾預約申請或 變更・取消已成立之預約,並就因此對會員所生之損害, 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責任。
- 預約申請內容有不實、記載遺漏或誤記者
- 因診所之診療行程、休診、收容能力等事由而難以提供預約者
- 有天災地變、設施檢修、通訊障礙等不得已之事由者
- 其他經診所基於合理事由判斷難以受理・維持預約者
④ 因診所之事由而有變更・取消預約之必要時,診所應依第 10 條之方法 通知會員,並得於可能範圍內提供替代行程。
⑤ 會員有變更或取消預約行程之必要時,應依診所指示之方法 事先通知;無正當事由而未事先通知即未到院者, 診所得限制其日後預約申請之承諾。
第 12 條(服務之中斷)
① 診所於發生資訊通訊設備之維修檢查・更換・故障、通訊中斷、系統檢查等事由 時,得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
② 診所於有營業項目之轉換、營業之放棄、業者間整合等經營上相當理由 時,得變更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③ 因第 1 項及第 2 項之事由致服務提供中斷,而對會員或 第三人所生之損害,除診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診所不負責任。
第 13 條(會員退會及資格之限制・喪失)
① 會員得隨時向診所請求退會,診所依相關法令所定 方式予以處理。
② 診所於會員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得 限制・停止其會員資格或終止使用契約。
- 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者
- 於註冊時或使用中登錄不實資訊者
- 冒用他人名義・資訊或妨礙服務營運者
- 無正當事由而反覆於預約後未到院等,妨害診所正常 營運者
- 其他經合理判斷不適於作為會員者
③ 診所使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應註銷其會員登錄,此時診所應將 該事由通知會員。診所認有必要時,得給予會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4 條(診所之義務)
診所不為相關法令及本條款所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 致力於持續且穩定地提供服務。診所致力於依相關法令及《個人 資料處理方針》保護會員之個人資料。
第 15 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 於申請註冊或變更時登錄不實內容之行為
- 冒用他人資訊或以他人名義申請預約之行為
- 擅自變更診所所刊載資訊之行為
- 侵害診所或第三人之人格權、智慧財產權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 無正當事由而反覆・惡意申請或取消預約等妨礙預約系統 正常營運之行為
- 傳送・刊載垃圾訊息、惡意程式等相關法令上禁止傳送・刊載之資訊之行為
- 冒充診所之職員或營運者之行為
- 其他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之行為
第 16 條(資訊之提供及廣告之刊載)
① 診所就服務營運相關之必要資訊,得以公告事項、電子郵件、簡訊、 網站內通知等方法提供予會員。
② 診所得經會員事前同意,傳送營利目的之廣告性資訊, 會員得隨時拒絕接收。會員拒絕接收時,診所應中斷該 廣告性資訊之傳送。但預約確認・變更等交易相關之必要通知, 不在拒絕接收之列。
③ 診所得於服務畫面、首頁、電子郵件等處刊載廣告。
第 17 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① 診所致力於依相關法令所定方式保護會員之個人資料。
② 會員所輸入之個人資料,係為預約之受理・處理及管理等服務提供而 使用,其蒐集・利用・提供及保護相關事項,依診所另行訂定之 《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辦理。
第 18 條(張貼內容之管理)
① 診所判斷會員所張貼或登錄之張貼內容符合下列各款 時,得不經事前通知予以刪除、移動或拒絕登錄。
- 誹謗其他會員或第三人或損害其名譽之內容
- 散布違反公序良俗內容之資訊、文句、圖形等之內容
- 經判斷與犯罪行為有關之內容
- 侵害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著作權等權利之內容
- 廣告性或商業目的顯著之內容
- 其他經判斷違反相關法令之內容
② 主張因診所所營運之公告欄等處所張貼之資訊而權利受侵害者, 得向診所請求刪除該資訊或刊載反駁內容,診所應 依相關法令採取必要措施,並將其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 19 條(著作權之歸屬及使用限制)
① 診所所製作著作物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診所。
② 會員不得未經診所事前承諾,將因使用服務所得之資訊以複製、傳送、 出版、散布、播送或其他方法供營利目的使用或供第三人使用。
第 20 條(診所之免責)
① 透過網站提供之服務以預約之申請・受理・管理為限,本條款 不規範會員到診所所受之診療・施術等醫療行為相關事項。 診療・施術之內容、方法及結果相關事項,依會員與診所間另行之 診療關係及相關法令(《醫療法》等)辦理。
② 診所因天災地變、停電、通訊障礙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服務 時,不負責任。
③ 診所就因會員可歸責事由所致服務使用之障礙或損害,不負 責任。
④ 診所不保證會員透過服務所期待之預約確認或診療結果, 並就會員所刊載資訊・資料之可信度及正確性,不負責任。
⑤ 診所就免費提供服務之使用,除相關法令有特別規定外, 不負責任。
第 21 條(損害賠償)
除診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診所就免費提供服務之使用相關 而對會員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診所對會員賠償 損害時,其範圍亦以通常之直接損害為限。
第 22 條(爭議之解決及管轄)
① 診所與會員間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本於誠信誠實協議, 以求解決。
② 因協議未成而提起訴訟者,向依《民事訴訟法》具有管轄權之 大韓民國法院提起。
附則
本條款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