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 Cellin 診所(以下簡稱「診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0 條,為保護資訊主體之 個人資料並使相關申訴得以迅速且順暢地處理,特此訂定・公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如下。
網站及系統之建置・營運,係由品牌總公司 Rootsquare 公司受診所之 委託執行(參見第 6 條)。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適用。
第 1 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
診所為下列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所處理之個人資料不作為下列目的 以外用途使用。利用目的變更時,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18 條取得另行同意等,履行必要之措施。
- 首頁會員註冊及管理:確認註冊意願、本人識別・認證、維持・管理會員資格、 防止服務不當使用、處理未滿 14 歲兒童個人資料時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 與否、各種告知・通知、申訴處理
- 提供預約服務:到院預約之受理・確認・變更・取消、預約相關通知
- 處理民眾陳情事務:確認身分、確認陳情事項、為事實調查之聯絡・通知、處理結果通報
- 行銷及廣告之運用(選擇):提供活動・優惠等廣告性資訊及參與機會 (以資訊主體同意者為限)
第 2 條(個人資料之處理及保有期間)
① 診所於法令所定之個人資料保有・利用期間,或於自資訊主體取得同意之 保有・利用期間內,處理・保有個人資料。
② 各項目之處理及保有期間如下。
- 會員註冊及管理、提供預約服務、處理民眾陳情事務:至會員退會時止。會員 退會時或處理目的達成時,毫不遲延地銷毀該個人資料。
- 行銷及廣告之運用(選擇):至撤回同意時止
③ 縱於上述期間,依相關法令有保存義務者,不論會員退會 與否,於該法令所定之期間內保管(例:依《通信秘密保護法》 之服務連線紀錄等)。
第 3 條(所處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診所處理下列個人資料項目。會員註冊係按各分院進行, 同一人於二個以上分院註冊者,以各分院之會員身分分別登錄・管理。 據此,查閱・更正・刪除・退會等請求亦以該分院會員為基準處理。
- 自行會員註冊(本國人)— 必填:帳號、密碼、姓名、聯絡方式(行動電話號碼)、 出生年月日、性別
- 自行會員註冊(外國人)— 必填:帳號、密碼、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出生年月日、 性別(外國人會員以電子郵件地址替代聯絡方式(行動電話號碼)蒐集)
- 透過社群登入註冊 — 透過 Kakao(未來將擴及 Naver、Google 等) 註冊・登入者,自該社群登入提供者取得姓名(或暱稱)、電子郵件、 聯絡方式、出生年月日、性別、社群帳號識別值等會員識別及註冊所需之資訊 (提供項目得依各提供者之政策及會員所同意之範圍而有不同)
- 預約時:希望分院、希望日期時間
- 自動蒐集項目:連線紀錄、連線 IP 資訊、Cookie、服務使用紀錄
- 選填項目:關注領域、是否接收行銷資訊
- 未滿 14 歲兒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關係、聯絡方式(參見第 4 條)
第 4 條(未滿 14 歲兒童個人資料處理之相關事項)
① 診所蒐集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時,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 蒐集執行該服務所需之最少限度個人資料(必填項目: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關係、聯絡方式)。
② 診所蒐集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時,得向兒童要求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聯絡方式等最少限度之資訊,並以下列方法之一確認適法之 法定代理人是否已同意。
- 於刊載同意內容之網際網路網站使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與否,並由 診所以法定代理人之行動電話簡訊告知已確認其同意表示之 方法
- 於刊載同意內容之網際網路網站使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與否,並 透過法定代理人之行動電話本人認證等確認本人與否之方法
- 寄送載有同意內容之電子郵件,並自法定代理人收受載有同意意思表示之 電子郵件之方法
- 透過電話告知同意內容並取得同意,或於告知可確認同意內容之 方法後,再次以電話通話取得同意之方法
- 其他以與上述相當之方法向法定代理人告知同意內容並確認其同意意思表示 之方法
③ 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查閱・更正・更新該兒童之個人資料,或撤回對會員註冊 之同意,此時診所應毫不遲延地採取必要措施。
第 5 條(個人資料第三人提供之相關事項)
診所僅於第 1 條所明示之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之個人資料,除資訊主體之 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第 18 條之情形(法律之特別規定 等)外,不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 6 條(個人資料處理委託之相關事項)
① 診所為順利處理個人資料業務,將個人資料處理業務委託 如下。
- Rootsquare 公司 — Cellin 診所線上預約網站及系統之 建置・營運・維護、會員管理、預約受理處理
② 自社群登入提供者(Kakao 等)於會員所同意之範圍內取得個人資料 時,該資訊之蒐集・利用相關事項並適用各提供者之個人資料 處理方針。
③ 診所於締結委託契約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6 條,將逾越委託業務執行目的 之個人資料處理禁止、技術性・管理性保護措施、再委託限制、對受託者之 管理・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相關事項載明於契約書等文書,並監督受託者 是否安全地處理個人資料。
④ 委託業務之內容或受託者變更時,毫不遲延地透過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公開之。
第 7 條(假名資訊處理之相關事項)
① 診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之 2,得為製作統計、科學研究等目的, 未經資訊主體同意而處理假名資訊。假名資訊係指經處理使其於無追加 資訊下無法辨識特定個人之資訊。
② 診所為使受託營運服務之 Rootsquare 公司得就 Cellin 診所整體服務之 使用現況掌握及改善進行統計・分析,得使其以將會員資訊假名或 匿名處理之形態運用。此時分析不包含可識別個人 之資訊。
- 處理目的:製作服務使用統計、透過使用行為分析改善服務
- 處理項目:將年齡層、性別、分院、預約・使用紀錄等假名・匿名處理之資訊
- 保有・利用期間:至分析目的達成時止
③ 診所處理假名資訊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之 4 及第 28 條之 5, 遵守下列事項。
- 不為再次辨識特定個人之目的而處理假名資訊,於處理 過程中生成可辨識特定個人之資訊者,立即停止處理並 回收・銷毀。
- 為將假名資訊復原為原始狀態之追加資訊,另行分離保管, 並最小化存取權限等,採取確保安全性所需之技術性・管理性措施。
第 8 條(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法)
① 診所於個人資料保有期間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個人資料變得不必要 時,毫不遲延地銷毀該個人資料。
② 自資訊主體取得同意之保有期間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但依其他 法令仍須繼續保存者,將該個人資料移至另行之資料庫 或變更保管場所予以保存。
③ 銷毀之程序及方法如下。
- 銷毀程序:選定發生銷毀事由之個人資料,並經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之核准後 銷毀。
- 銷毀方法:電子檔案形式之資訊,以無法復原・重生之技術性方法永久 刪除;記錄於紙本文件之資訊,以碎裂或焚燒方式銷毀。
第 9 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之權利・義務及行使方法)
① 資訊主體得隨時向診所要求查閱・更正・刪除・停止處理個人資料。
② 依第 1 項之權利行使,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令》第 41 條第 1 項,透過書面、 電子郵件等為之,診所應就此毫不遲延地處置。
③ 權利之行使得透過資訊主體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委任者等代理人為之, 此時應提交依《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相關公告》附表第 11 號格式之委任書。
④ 個人資料查閱及停止處理之要求,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5 條第 4 項、第 37 條 第 2 項受限制;更正・刪除之要求,於其他法令明示該個人資料為 蒐集對象者,得受限制。
⑤ 診所應確認行使權利之人是否為本人或正當之代理人。
第 10 條(個人資料安全性之確保措施)
診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採取下列確保安全性所需之措施。
- 管理性措施:訂定・施行內部管理計畫、最小化處理個人資料之員工人數並定期施以教育、 定期自我稽核
- 技術性措施:個人資料處理系統之存取權限管理、設置・運作存取控制系統、 密碼等重要資訊之加密儲存・傳輸、連線紀錄之保管及防止竄改・變造、 安裝資安程式並定期更新・檢查
- 分院別資料分離:會員資料按各分院(租戶)邏輯性分離 管理,並控管存取權限,使各分院僅得存取其自身之會員資料。
- 物理性措施:控管對機房・資料保管室等之存取
第 11 條(自動蒐集個人資料之裝置之設置・運作及拒絕之相關事項)
① 診所為向使用者提供客製化服務,使用儲存使用資訊並隨時 載入之「Cookie」。
② Cookie 係網站伺服器傳送至使用者瀏覽器之少量資訊,儲存於使用者之 終端機。
- Cookie 之使用目的:透過掌握造訪及使用型態、確認是否安全連線等,提供最佳化之資訊
- Cookie 之設置・運作及拒絕:使用者得於網路瀏覽器之設定(選項)中 拒絕儲存 Cookie。但拒絕儲存 Cookie 時,部分客製化服務之使用可能 產生困難。
第 12 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① 診所為總理並負責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且為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 資訊主體之申訴處理及救濟受害等,指定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如下。
- 姓名:朴泰昱
- 職稱:代表院長
- 聯絡方式:1800-6156
② 資訊主體得就服務使用中發生之一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詢問、申訴處理、救濟 受害等,向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詢問,診所應毫不遲延地 答覆・處理。
第 13 條(受理・處理個人資料查閱請求之部門)
資訊主體得向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聯絡方式:1800-6156)提出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5 條之個人資料查閱請求。
第 14 條(資訊主體權益受侵害之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為就個人資料侵害取得救濟,得向下列機關申請爭議 解決或諮詢。
- 個人資料爭議調解委員會:(免區碼)1833-6972(www.kopico.go.kr)
-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免區碼)118(privacy.kisa.or.kr)
- 大檢察廳:(免區碼)1301(www.spo.go.kr)
- 警察廳:(免區碼)182(ecrm.cyber.go.kr)
第 15 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之變更)
①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適用。
② 診所變更本方針時,將自施行 7 日前起(對資訊主體 不利或屬重大變更者,自 30 日前起)透過網站公告事項公告變更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