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目的及适用)
① 本条款旨在规定会员申请会员注册或预约的 Cellin 诊所相应分院,即 弘大 Cellin 诊所(以下简称"医院")所提供的在线预约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医院与用户(以下简称"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 责任事项。
② 本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由 Rootsquare 公司受医院委托执行。
③ 本条款中的"医院"系指会员所使用的 Cellin 诊所相应分院,并根据会员 访问、注册、预约的分院而特定其商号及经营者信息。
第2条(用语的定义)
① "服务"是指会员通过网站向医院申请到访预约,并由医院对其进行受理、 处理、管理的一切在线预约相关服务。
② "会员"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与医院缔结使用合同而使用服务的人。
③ "预约申请"是指会员通过网站指定到访日期时间等内容请求预约的行为; "预约确定"是指医院承诺预约申请,从而使预约成立。
④ "账号(ID)"是指为识别会员及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医院批准的 文字或数字的组合。
⑤ "密码"是指为确认会员与所授予账号一致的会员身份并保护会员信息, 由会员自行设定的文字或数字的组合。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用语之定义,依照相关法令及一般商业惯例。
第3条(医院信息等的提供)
医院将商号、代表人姓名、营业所所在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码等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信息,以便会员能够 轻松确认的方式刊登于网站页面下方等处。会员所访问的分院相应的经营者 信息将予以显示。
第4条(条款的明示与修订)
① 医院将本条款的内容刊登于网站的初始页面或链接页面,以便会员能够 轻松知悉。
② 医院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 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③ 医院修订条款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事由,自适用日期7日前起以 第10条规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但对会员不利或作重大内容变更的情形, 自适用日期30日前起予以公告。
④ 医院依第3款公告修订条款时,已明确告知"若会员在适用日期前未表示 拒绝的意思,则视为同意"之意旨,而会员仍未明确表示拒绝的意思的, 视为会员同意修订条款。
⑤ 会员不同意修订条款的,医院不得对该会员适用修订条款,此时会员可以 解除使用合同(退会)。
第5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① 使用合同自欲成为会员者同意本条款并提出使用申请后,完成"注册"等 程序,并经医院承诺时成立。
② 会员注册及使用合同按医院(分院)分别成立。因此,同一人欲使用两个 以上分院的,应就各分院分别注册、签约,并作为各分院的会员分别管理。
③ 对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使用申请,医院可不予承诺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
- 盗用他人名义或信息进行申请的情形
- 记载虚假信息或未记载医院所要求信息的情形
- 未满14周岁者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申请的情形
- 此前曾因违反本条款等而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经医院批准再次注册的 情形除外)
- 其他经合理判断认为对医院服务运营或技术存在妨碍的情形
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会员注册的特则)
① 未满14周岁的用户应在充分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父母等 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申请会员注册。
② 对于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确认程序的未满14周岁用户,医院可取消其注册 或不予承诺。
③ 未满14周岁用户的法定代理人可请求查阅、更正、更新该儿童的个人信息, 或撤回对会员注册的同意,此时医院应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第7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① 会员可随时通过会员信息管理页面查阅并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
② 会员在会员注册时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立即予以修改,对因未修改 而发生的不利益,医院不承担责任。
第8条(账号及密码的管理义务)
① 会员账号与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会员不得使第三方使用之。
② 会员认知到自己的账号或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医院 并遵从医院的指引。
③ 会员未依第2款进行通知,或虽已通知但未遵从医院指引而发生的不利益, 除医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医院不承担责任。
第9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医院向会员提供下列各项服务。
- 在线预约申请、受理、确认及预约管理服务
- 预约相关告知及通知服务
- 面向会员的活动、内容等信息提供服务
- 其他由医院确定或与其他企业合作提供的服务
② 医院可根据运营上、技术上的需要变更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变更 时以第10条的方法通知其内容、事由及适用日期。
③ 通过网站提供的服务系关于预约的申请、受理、管理者,诊疗、施术等 医疗行为不通过网站提供。实际诊疗、施术于会员到访医院时,依另行的 诊疗关系进行。
第10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医院对特定会员进行通知时,可通过会员注册的电子邮件、短信、网站内 通知等方法进行。
② 医院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通过在网站公告栏等处刊登7日以上 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于会对会员本人预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第1款的 个别通知。
第11条(预约申请的受理及处理)
① 会员的预约申请相当于要约的意思表示,预约自医院的预约确定通知送达 会员时成立。
② 会员通过网站提交的预约相关信息用于预约的受理、处理及管理,其处理 依照医院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③ 医院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下,可不承诺预约申请或变更、取消已成立 的预约,并对由此对会员发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责任。
- 预约申请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遗漏或误记的情形
- 因医院的诊疗日程、停诊、接待能力等情事而难以提供预约的情形
- 存在天灾地变、设施检修、通信故障等不得已事由的情形
- 其他经医院基于合理事由判断难以受理、维持预约的情形
④ 因医院的情事需要变更、取消预约时,医院以第10条的方法通知会员,并可 在可能的范围内告知替代日程。
⑤ 会员需要变更或取消预约日程时,应按医院告知的方法事先通知;无正当 事由而未事先通知即不到访的,医院可限制对日后预约申请的承诺。
第12条(服务的中断)
① 在发生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系统检修等 事由时,医院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② 在发生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间合并等经营上相当理由时,医院 可变更或中断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 对因第1款及第2款事由导致服务提供中断而使会员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 除医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医院不承担责任。
第13条(会员退会及资格的限制·丧失)
① 会员可随时向医院请求退会,医院依相关法令规定予以处理。
② 会员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时,医院可限制、停止其会员资格或解除 使用合同。
- 违反本条款或相关法令的情形
- 注册时或使用中登记虚假信息的情形
- 盗用他人名义、信息或妨碍服务运营的情形
- 无正当事由反复预约后不到访等妨碍医院正常运营的情形
- 其他经合理判断认为作为会员不适当的情形
③ 医院使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此时医院应将其事由通知 会员。医院在认为必要时,可给予会员申辩的机会。
第14条(医院的义务)
医院不从事相关法令与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努力持续、 稳定地提供服务。医院努力依相关法令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保护会员的 个人信息。
第15条(会员的义务)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各项行为。
- 注册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的行为
- 盗用他人信息或以他人名义申请预约的行为
- 擅自变更医院所刊登信息的行为
- 侵害医院或第三方的人格权、知识产权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 无正当事由反复、恶意地申请或取消预约等妨碍预约系统正常运营的 行为
- 传送、刊登垃圾邮件、恶意代码等相关法令禁止传送、刊登的信息的行为
- 冒充医院职员或运营者的行为
-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或相关法令的行为
第16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刊登)
① 医院可就服务运营相关的必要信息,通过公告事项、电子邮件、短信、 网站内通知等方法向会员提供。
② 医院可经会员事先同意传送营利目的的广告性信息,会员可随时拒绝接收。 会员拒绝接收时,医院中止该广告性信息的传送。但预约确认、变更等交易 相关必要告知不属于拒绝接收的对象。
③ 医院可在服务页面、主页、电子邮件等处刊登广告。
第17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① 医院依相关法令规定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② 会员所输入的个人信息用于预约的受理、处理及管理等服务提供,其收集、 使用、提供及保护相关事项依照医院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8条(发布内容的管理)
① 医院判断会员发布或登记的内容符合下列各项时,可不经事先通知予以 删除、移动或拒绝登记。
-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损害其名誉的内容
- 散布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文章、图形等的内容
- 经判断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内容
- 侵害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
- 广告性或商业目的突出的内容
- 其他经判断违反相关法令的内容
② 因医院所运营的公告栏等处发布的信息而主张权利受到侵害者,可请求 医院删除该信息或刊登反驳内容,医院依相关法令采取必要措施并将其结果 通知申请人。
第19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医院所制作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医院。
② 会员不得将使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未经医院事先承诺以复制、传送、 出版、分发、广播等其他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使第三方使用。
第20条(医院的免责)
① 通过网站提供的服务仅限于预约的申请、受理、管理,本条款不规律会员 到访医院所接受的诊疗、施术等医疗行为相关事项。诊疗、施术的内容、方法 及结果相关事项,依会员与医院之间另行的诊疗关系及相关法令(《医疗法》 等)。
② 因天灾地变、停电、通信故障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医院不承担 责任。
③ 对因会员的归责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或损害,医院不承担责任。
④ 医院不保证会员通过服务所期待的预约确定或诊疗结果,对会员所刊登 信息、资料的可信度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⑤ 除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医院对免费提供服务的使用相关事项不承担 责任。
第21条(损害赔偿)
除医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医院对就免费提供服务的使用相关而对会员发生 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即使医院向会员赔偿损害,其范围亦限于通常的直接损害。
第22条(纠纷的解决及裁判管辖)
① 医院与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诚实协商,努力予以 解决。
② 协商未成而提起诉讼的,向依《民事诉讼法》具有管辖权的大韩民国法院 提起。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