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 Cellin 诊所(以下简称"医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 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与之相关的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网站及系统的建设、运营由品牌总部 Rootsquare 公司受医院委托执行(参见 第6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9月15日起适用。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医院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 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 措施。
- 主页会员注册及管理:确认注册意思、本人识别·认证、维持·管理会员资格、 防止服务不正当使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 同意、各种告知·通知、投诉处理
- 预约服务提供:到访预约的受理·确认·变更·取消、预约相关告知
- 民愿事务处理:身份确认、民愿事项确认、为事实调查的联络·通知、处理结果通报
- 营销及广告应用(选择):提供活动·优惠等广告性信息及参与机会 (仅限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形)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间)
① 医院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间,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有·使用 期间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
② 各项目的处理及保有期间如下。
- 会员注册及管理、预约服务提供、民愿事务处理:至会员退会时止。会员退会 时或处理目的达成时,不迟延地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 营销及广告应用(选择):至撤回同意时止
③ 即使在上述期间内,依相关法令有保存义务的情形,无论会员是否退会,均 在该法令规定的期间内保管(例:依《通信秘密保护法》的服务接入记录等)。
第3条(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会员注册按分院进行,同一人在两个以上分院注册 的,作为各分院的会员分别登记·管理。据此,查阅·更正·删除·退会等请求也以 相应分院会员为准予以处理。
- 自有会员注册(本国人)— 必需:账号、密码、姓名、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出生年月日、性别
- 自有会员注册(外国人)— 必需:账号、密码、姓名、电子邮箱地址、出生年 月日、性别(外国人会员收集电子邮箱地址以代替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 通过社交登录注册 — 通过 Kakao(今后计划扩展至 Naver、Google 等) 注册·登录的,将从该社交登录提供方处获得姓名(或昵称)、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出生年月日、性别、社交账户识别值等会员识别及注册所需信息 (提供项目可能因各提供方的政策及会员同意的范围而有所不同)
- 预约时:期望分院、期望日期时间
- 自动收集项目:接入日志、接入 IP 信息、Cookie、服务使用记录
- 选择项目:关注领域、是否接收营销信息
- 未满14周岁儿童: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关系、联系方式(参见第4条)
第4条(关于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
① 医院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收集 履行相应服务所需的最少限度个人信息(必需项目: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关系、 联系方式)。
② 医院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可向儿童要求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等最少限度信息,并以下列方法之一确认合法的法定代理人是否 同意。
- 使法定代理人在刊载同意内容的互联网网站上表示是否同意,并由医院以 法定代理人的手机短信告知已确认其同意表示的方法
- 使法定代理人在刊载同意内容的互联网网站上表示是否同意,并通过法定 代理人的手机本人认证等确认本人与否的方法
- 发送载有同意内容的电子邮件,并从法定代理人处收取载有同意意思表示的 电子邮件的方法
- 通过电话告知同意内容并取得同意,或在告知可确认同意内容的方法后, 再次以电话通话取得同意的方法
- 其他以与上述相当的方法向法定代理人告知同意内容并确认其同意意思表示 的方法
③ 法定代理人可请求查阅、更正、更新该儿童的个人信息,或撤回对会员注册 的同意,此时医院应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第5条(关于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事项)
医院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同意或 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的情形(法律的特别规定等)外,不向 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6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的事项)
① 医院为顺畅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Rootsquare 公司 — Cellin 诊所在线预约网站及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 会员管理、预约受理处理
② 从社交登录提供方(Kakao 等)处在会员同意的范围内获得个人信息的 情形,该信息的收集·使用相关事项一并适用各提供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③ 医院在缔结委托合同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将禁止为委托业务 执行目的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 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明示于合同书等文件,并监督受托方是否 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④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不迟延地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予以公开。
第7条(关于假名信息处理的事项)
① 医院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2,可为编制统计、科学研究等目的, 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假名信息。假名信息系指经处理而无附加 信息便无法辨认特定个人的信息。
② 医院为使受托运营服务的 Rootsquare 公司能够开展为掌握并改进 Cellin 整体服务使用现况的统计·分析,可使会员信息以假名或匿名处理的形式被 利用。此时分析不包含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 处理目的:编制服务使用统计、通过使用行态分析改进服务
- 处理项目:将年龄段、性别、分院、预约·使用记录等假名·匿名处理的信息
- 保有·使用期间:至分析目的达成时止
③ 医院处理假名信息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4及第28条之5遵守 下列事项。
- 不为再次识别特定个人之目的处理假名信息,处理过程中生成可辨认特定 个人的信息时,立即中止处理并予以回收·销毁。
- 将为把假名信息复原为原始状态的附加信息另行分离保管,并采取最小化 访问权限等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措施。
第8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① 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医院 不迟延地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② 虽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有期间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但依其他法令须继续 保存的情形,将相应个人信息移至另行的数据库或更换保管场所予以保存。
③ 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选定已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 予以销毁。
-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以无法复原·再生的技术性方法永久删除, 记录于纸质文件的信息以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9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医院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② 第1款的权利行使,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可通过书面、 电子邮件等进行,医院对此不迟延地予以处理。
③ 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任者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应 提交依《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书。
④ 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的要求,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 第37条第2款可能受到限制;更正·删除的要求,在其他法令将该个人信息明示 为收集对象的情形可能受到限制。
⑤ 医院确认行使权利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第10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医院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如下采取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 管理性措施:制定·实施内部管理计划、个人信息处理职员的最小化及定期 培训、定期自查
-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运营访问控制系统、 密码等重要信息的加密存储·传输、接入记录的保管及防止伪造·篡改、安装 安保程序及周期性更新·检查
- 分院数据分离:会员数据按分院(租户)逻辑分离管理,控制访问权限以使 各分院仅能访问自身的会员数据。
- 物理性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控制
第11条(关于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事项)
① 医院为向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使用存储使用信息并随时调取的"Cookie"。
② Cookie 是网站服务器发送至用户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存储于用户的终端 设备中。
- Cookie 的使用目的:通过掌握访问及使用形态、确认是否安全接入等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 Cookie 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用户可在网络浏览器的设置(选项)中拒绝 存储 Cookie。但拒绝存储 Cookie 时,部分定制化服务的使用可能会发生 困难。
第12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医院总括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 的不满及救济损害等,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朴泰昱
- 职务:代表院长
- 联系方式:1800-6156
② 信息主体可就服务使用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不满处理、 损害救济等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医院不迟延地予以答复·处理。
第13条(受理·处理个人信息查阅请求的部门)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方式:1800-6156)提出依《个人信息 保护法》第35条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第14条(对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向下列机关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免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免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免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免区号)182 (ecrm.cyber.go.kr)
第15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9月15日起适用。
② 医院变更本方针时,自施行7日前起(对信息主体不利或重大变更的情形自 30日前起)通过网站公告事项予以公告。
